【监察动态】
萧县煤矿事故频发,安全工作亟待加强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及淮北办事处向县政府发出监察建议
萧县地方煤矿自去年四季度以来零星事故频发,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相继发生事故10起,死亡12人,安全形势十分严峻。为迅速遏制萧县煤矿事故多发势头,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2004年4月8日至13日,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周开才率省局安全监察二处处长朱建伦在淮北煤矿安全监察处主任于宗立等陪同下对萧县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调研。期间,听取了宿州市有关部门和萧县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汇报,在深入8对矿井进行现场安全监察的基础上,召开了全县所有煤矿矿主、矿长和市、县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煤矿安全生产座谈会。并结合日常监察和近期事故情况,从深层次上分析了当前萧县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抓好萧县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坚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整体推进”。按这一思路,从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群众监督、社会支持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加强安全工作的建议和具体措施。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部分煤矿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安全第一”的思想不牢,重生产、轻安全的倾向普遍存在。特别是受当前煤炭价格上扬的影响,部分煤矿企业不能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法制观念淡薄,侥幸心理严重,在安全基础比较脆弱的情况下,盲目追求产量,有的甚至突击生产。2、采矿秩序较乱,短期行为严重,煤矿主体责任难以落实。煤矿采矿权转让、经营权更迭频繁,导致企业管理人员、职工队伍不稳定,思想涣散;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抱着只要出煤挣钱、尽快收回投资的思想,对企业发展无长远规划,只顾眼前利益;党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部署、措施得不到连续贯彻,难以落实到位,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事故频发。10起事故中,在采矿权有变更意向、变更期间发生的事故就有7起,死亡9人。3、煤矿生产经营的外部环境差,严重影响了煤矿安全生产秩序。一是有的乡、村干部及村民对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干预、干扰较多,导致矿主或矿长大部分精力用于跑关系,处理纠纷,根本无心思抓安全工作,安全工作存在短期行为,急功近利,造成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很难得到有效贯彻。二是煤矿合伙人之间存在利益纠纷、出资人与管理者之间责权不清,导致矿井安全管理工作严不起来,安全规章制度落实不下去。4、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专业人员不足,职能有限,缺乏权威性,对煤矿的产权转让、经营权的更迭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和监管力量。部分产煤乡镇政府没有煤矿安全监管机构,不能真正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职责。5、煤矿安全管理理念陈旧,安全基础工作薄弱,安全技术水平落后。虽经近三年的煤矿安全整治,矿井的装备水平、安全生产条件有了一定改善,但安全管理水平没有得到明显提高。一是一些煤矿实际上实行的仍是业主个人管理或“家族式”管理模式,未建立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机制,在安全生产上既有思想意识上的问题,也存在无人管和不会管、管不好的问题;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流于形式,内部制度约束无力,很难突出煤矿企业安全责任主体作用;在生产经营上,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只想少投入多产出,甚至带着安全隐患组织生产。二是近年来煤矿安全整治成果未得到巩固,有的明显滑坡。个别矿井对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识不足,标准不高,要求不严。三是一些企业安全技术水平落后,表现为矿井开拓布局不合理,开采方法、支护方式落后;作业规程、安全措施针对性不强。四是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滞后,安全价值取向有偏差,只要能挣到钱,可以不顾安全。6、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普遍较低,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现象较为普遍。一是大部分生产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管理水平较低。二是技术管理人员未受过正规教育,对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规章规程理解不深、不透,技术水平不足以支撑安全生产。三是生产一线职工多数为当地农民,绝大多数未经过正规培训,日常安全培训也多流于形式。二、加强煤矿安全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增强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02号令)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皖政办[2001]43号)明确了各级地方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明确把“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作为完善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从2004年起,向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下达年度安全生产各项控制指标,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特别强调要加强县乡两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县、乡政府和各煤矿企业对当前煤矿安全形势要有足够的认识,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坚决扭转煤矿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二)、全面加强各级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1、贯彻《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决定》,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一是规范煤矿采矿权、经营权的转让、买卖,建立、完善全县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制秩序。企业在变更前要向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政府部门要对其安全资质进行审查。变更期间,煤矿要停止生产,待变更结束、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恢复生产。二是注重对煤矿依法开采活动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超层越界开采行为。三是对资源枯竭、整治无望的矿井,坚决予以依法关闭。四是加大对关闭矿井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死灰复燃、非法开采行为。2、充实力量,强化安全监管。一是充实煤炭行业监管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强化其职能,实现“责、权”的统一。二是在重点产煤乡镇明确一名乡镇领导分管煤矿安全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三是制定相应的办法,加强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员的管理,对不具备相应安全资质和条件的不得担任副矿级以上职务;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伤亡事故的,2年内不得在辖区内担任煤矿主要管理职务。四是加强对从业人员、煤矿承包工程队伍安全资质的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能从事煤矿井下作业。3、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通过向煤矿征收一定数额的风险抵押金,一方面解决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另一方面促使企业重视做好安全工作,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4、推进科技进步,提高全县煤矿安全水平。针对当前煤矿在安全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立足解决全县煤矿安全生产中突出的技术难题,以全县煤矿为一整体,统一规划、实施煤矿安全技术创新,积极推广煤矿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科技含量,充分发挥科技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支撑作用。5、加强煤矿安全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把保护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时,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充分应用电视、广播等媒体工具和创建安全文明矿区、安全文明矿井、安全文明区队等方式,大力宣传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常识。并利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积极开展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教育,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社会氛围。(三)、切实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企业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1、注重实效,强化安全培训,突出“人性化”管理。一是采取多种形式,强化职工的安全培训,全面提高其安全文化水平和操作技能。并以此为切入点,加强煤矿安全基础工作。二是通过引进人才、技术工人等方式,认真解决企业决策层、管理层、技术层、一线职工的安全技能不能完全适应安全管理的问题。三是改善职工工作、生活条件,提高福利待遇,通过“人性化”管理,逐步提高职工热爱煤矿、参与煤矿安全管理的自觉性。2、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充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是根据煤矿安全生产实际,配齐技术科、调度所、安检科、通风科(区)、机运科等安全生产职能管理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并在人员数量和质量上保证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同时,加强基础的安全办公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基础档案和工作制度,为安全生产奠定基础。二是在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安全制度的基础上,注重制度的落实,特别是隐患的预防、排查、整改制度,实行矿井、区队和班组“三级责任追究”。3、建立职工安全自我约束机制,推行安全结构工资制度。将工资多少与产量高低、安全效果好坏、安全质量优劣挂钩,进行严格考核。
4、认真开展安全质量标准活动,积极推进安全专项整治。一是结合矿井实际,制定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规划、目标和相应的保障措施,建立以目标、责任、标准、控制、考核、信息等为内容的保障体系,健全完善的质量标准化工作责任、制度体系。二是足额提取、正确使用安全费用,加大安全投入,进一步提高安全装备水平。三是将“一通三防”、机电运输作为重点,强化现场管理,促使其优先“达标”。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措施,强化安全基础,逐步实现矿井全面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四是通过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继续和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巩固和升华整治成果,规范安全管理行为,不断提高企业安全自律水平。5、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矿井抗灾能力。针对采矿方法落后、装备陈旧、顶板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积极与有关院校和科研机构合作,淘汰落后的安全装备,革新落后的采煤工艺。在引进先进技术的同时,也要引进科学的安全管理理念,逐步提高矿井防、抗灾能力。(四)、建立煤矿企业工会组织,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监督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建议在县总工会下设煤炭产业工会,在全县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工会组织,一方面保护广大煤矿工人的合法权利,围绕安全生产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积极参与矿井安全管理;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工会群众性组织的作用,对矿长(矿主)和管理人员、员工的安全行为实施有效监督。
三月份辖区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情况通报
2004年3月份,淮北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共监察矿井70矿次,查出隐患485条,制作各类执法文书208份,其中现场检查笔录57份、复查意见书20份、现场处理决定书106份、调查取证笔录9份、行政处罚决定书32份,责令18个采掘工作面停止作业,行政罚款3.1万元,向地方人民政府和淮北矿业集团、皖北煤电公司下达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建议书5份。主要情况如下:童亭煤矿(3月3日):7214工作面上部爆破作业时一次装炮106个,而分次起爆,责令改正。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一台井下分站无备用电源,限2004年3月15日前改正。
童亭煤矿(3月18日):7214工作面一名电工未持证上岗,责令改正,未持证人员严禁上岗作业。
芦岭煤矿(3月3日):老副井提升装置过放距离内有积水和杂物,过放距离内不足,限2004年3月13日前改正。
芦岭煤矿(3月4日):老副井下口罐座无闭锁装置,提升人员时使用罐座,责令改正。
芦岭煤矿(3月26日):Ⅱ814皮带机巷与反煤上山交界处无防尘设施,责令改正。
岱河煤矿(3月8日):部分入井人员未随身携带自救器,责令改正。
朱庄煤矿(3月4日):副暗立井提升机使用的TKD型电控设备、主电机为非矿用一般型,限2004年11月20日前改正,整改期间必须制定并执行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
3424工作面从安全出口向外机巷50m、风巷100m范围内支架变形严重(倒扎角,滚肩棚子),不能保证工作面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责令改正,整改完毕前不得生产。
朱仙庄矿(3月2日):井下两名电钳工未随身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责令改正。
朱仙庄矿(3月9日):85采区变电所内一台检漏继电器操作闭锁机构损坏,手把不起作用,依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17条,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0元。
井下部分流动电钳工未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依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17条,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0元。
85采区、87采区专用回风巷内行人;1077工作面部分入井人员未携带自救器;874工作面一处转载点未安设喷雾装置;874工作面上隅角未悬挂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采煤区长也未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责令改正。 861-3工作面回采上限未确定,已开始回采,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855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不足20m,上、下车窝支护定位乱,支柱初撑力不符合规定,责令改正,整改期间不得生产。
857-1#石门监控断电线未与开关连接,不能实现瓦斯电闭锁,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许疃煤矿(3月16日):7123机巷甲烷传感器不能实现故障电闭锁,限2004年4月30日前改正。
部分流动电钳工下井时,未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且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由外委队独立管理,责令:1、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必须按规定正常使用;2、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必须于2004年4月30日前集中管理;3、必须设专人负责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充电、发放、维护工作,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桃园煤矿(3月11日):1045轨道巷一名电钳工下井时,未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1024-2工作面风巷第一部绞车钢丝绳变形严重,责令改正。
海孜煤矿(3月4日):Ⅱ101采区回风上山部分地段风速超限(最大达9.0m/s),限2004年4月4日前改正。 Ⅱ1016工作面上部爆破作业时,一次装药(168个)而分次起爆,工作面部分回风经过采空区;Ⅱ1016风巷第二部绞车钢丝绳3处严重变形;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未实现故障电闭锁,责令改正。朔里煤矿(3月4日):部分管理人员、流动电钳工下井时,未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且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未正常使用,依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17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0元。538轨道巷3处挡风墙未检查瓦斯,依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17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0元。
西三采区部分入井人员未随身携带自救器,且未严格执行(皖)煤安监淮北字[2003]第(2160)号监察指令。依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38条,给予朔里煤矿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副井下口打点硐室内采用普通家用电热油汀取暖,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538工作面上隅角顶板(老塘)约15m2未及时冒落,上隅角距切顶线长约5m范围内瓦斯浓度最大达1.2%,切顶线以里(老塘侧)1m处瓦斯浓度达1.6%,未采取有效措施治理,责令立即停止作业,经淮北办事处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界沟煤矿(3月2日):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责令立即停止施工。
孟庄煤矿(3月9日):Ⅲ315工作面支柱初撑力普遍不足,选20个点检测均不符合要求,依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16条,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0元。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维护、管理人员少,仅有3人,限2004年4月9日前配齐人员。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未填写运行记录,瓦斯超限信息汇报处理记录不齐全,未严格执行皖煤安监淮北字[2003]第2182号现场处理决定书的相关规定,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38条的规定,给予孟庄煤矿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Ⅲ315工作面风巷距上出口长约12m巷道上帮距帮150mm、顶450mm的范围内瓦斯浓度达1.0%-1.5%,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老化,运行故障率高,无法显示历史记录,限2004年5月10日前改正,整改期间必须采取措施,确保系统性能稳定,功能齐全。
Ⅳ313机巷回风流瓦斯浓度3月7日-9日时常超限,最大达1.73%,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毛郢孜煤矿(3月16日):335工作面部分支柱支设不正规,选点15处检测支柱初撑力,有7处不合要求,责令改正。
毛郢孜煤矿(3月23日):335工作面腰巷未设隔爆水袋,部分支柱初撑力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大部分支柱支护不规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费村东井(3月8日):9煤采区延伸下山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不起作用,不能停掉电,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改变矿井通风系统,未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限2004年3月11日前做好准备工作,在准备工作未完成前,严禁改变矿井通风系统。
矿井主要运输巷道轨道铺设质量不符合要求,扣件不齐全,轨道接头间隙大,高低和左右误差大于2mm,道床、轨枕铺设均不符合要求,限2004年3月24日前改正。
南翼4煤探煤巷迎头风量较小,局部通风机安设位置距回风口8m,且未安设瓦斯电闭锁装置,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9煤采区延伸下山局部通风机安设位置距回风口8m,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9煤采区延伸下山掘进工作面上方未安设坚固的防跑车装置,责令改正。
Ⅱ328工作面上出口风巷长约30m范围内,断面不足3.5m2,工作面上部支柱不正规,部分支柱初撑力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许岗煤矿(3月17日):混合井上口安全门与提升信号不能闭锁;1033工作面小眼上口未安设防止人员坠落的设施,责令改正。
-300m车场和混合井下口井底车场处照明安设数量不足,限2004年3月31日前改正。
庄二南井(3月18日):-40m下山提升车场的距离不符合要求,依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33条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井下一切采掘、修护活动,仅维持矿井的通风和排水,必须经淮北办事处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庄二北井(3月22日):-45- -15m斜巷上口绞车安设不符合规定,且未按规定检修,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13m探煤巷标高为+13m,生产许可证规定的回采上限为+10m,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3m探煤巷掘进工作面无甲烷断电仪,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矿井-45- -15m主提升斜巷轨道铺设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53条规定,限2004年4月10日前改正。
矿井主要斜井串车提升矿车之间、矿车与钩头之间未使用防脱销的连接装置,责令改正。
庄里一矿(3月12日):主斜井井口房用火炉取暖;±0米溜煤眼上口未安设防止人员坠落的设施,责令改正。
庄里一矿(3月22日):-140m采煤工作面溜煤眼未安设防止人员坠落的设施,责令改正。
花甲寺煤矿(3月23日):矿井未对主提升装置进行性能测定,未执行皖煤安监淮北字2003第2234号处理决定书的相关指令,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0元。
入井人员未随身携带自救器,未严格执行皖煤安监淮北字2003第2207号处理决定书的相关指令,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0元。
混合井下口积水过多,未执行皖煤安监淮北字2003第2235号处理决定书的相关指令,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0元。
-12m探煤巷未安设甲烷断电仪,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矿井主提升机司机配备不足,早班、中班仅有一名司机,限2004年4月10日前改正,整改期间,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51m轨道巷宽度和高度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限2004年4月23日前改正。
-12m探煤巷局部通风机供电关与风电闭锁开关安放在回风流中,责令改正。
曹村煤矿(3月24日):入井人员未随身携带自救器,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38条,给予曹村煤矿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
-60m工作面Ⅰ号眼迎头有3棚棚距为900mm至1000mm,不符合作业规程中棚距800mm的规定,责令改正。
-104m掘进工作面风电闭锁装置不起作用,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代村煤矿(3月25日):入井人员未随身携带自救器,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38条,给予代村煤矿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
混合井新安装的绞车未进行技术性能测定,限2004年4月25日前改正。
矿井主要斜井串车提升绞车提升能力计算中,未计算钢丝绳安全系数和K值;混合井提升绞车过卷保护不起作用;部分矿车未使用能防止自动脱落的连接装置;+8m水平提升斜巷绞车和-90m运输斜巷绞车钢丝绳变形严重,-90m至-113m运输斜巷内未设跑车防护装置;-113m 910采煤工作面Ⅱ#眼内7棵点柱未按作业规程要求戴帽,责令改正。混合井上口提升信号与安全门不闭锁,限2004年4月2日前改正。
+8m水平运输巷、-6m水平运输巷多处巷道高度不足1.8m,限2004年5月10日前改正。
矿井主要运输平巷及主要运输斜巷内轨道铺设不符合规定,限2004年5月25日前改正。
混合井更换钢丝绳时,未对连接装置主要受力部件进行探伤试验,限2004年4月25日前改正。
柴山煤矿(3月26日):403工作面多数支架直径为100mm至140mm,多数棚距超过800mm,而作业规程中规定支护材料直径不小于140mm,棚距为700mm,依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16条,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0元。403工作面小眼内无防尘设施,多处地段煤尘堆积,依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23条,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0元。
-320m运输巷及-275探煤巷无临时支护设施,巷道高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依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16条,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0元。
混合井上下口安全门、罐位与提升信号不闭锁,未严格执行皖煤安监淮北字2004第2024号现场处理决定书的相关指令,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38条,给予柴山煤矿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损坏较多,甲烷传感器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无调校记录,职工培训制度不完善,安全培训记录不规范;地面木料加工房未设置消防器材;混合井安全门、阻车器与提升信号不闭锁,且未正常使用,责令改正。-210m大巷及-320m下部车场轨道铺设不符合要求,限2004年4月26日前改正。
郑腰庄煤矿(3月30日):-60m斜井人车不能正常使用,无检修记录,责令改正。
矿井的窄轨轨道铺设质量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53条的规定,矿井井下杂物多、积水严重,限2004年4月30日前改正,在轨道的整治未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前,矿井不得从事井下生产活动。大演武煤矿(3月31日):矿井安全监管不严,安全办公会对隐患的研究无针对性,作业规程不正规,无可操作性、针对性;承包生产管理混乱,人员素质差,资质不符合要求,安全生产责任无法落实,依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11条,责令停产整顿,只维持通风和排水工作。北杨煤矿(3月31日):511一部下山绞车钢丝绳变形,下口联络信号铃无声,二部下山绞车硐室扩散通风距离超过规定;副井下口安全门信号不闭锁,责令改正。
洪杨煤矿(3月24日): 518西翼轨道巷未按作业规程要求进行支护;518探煤上山掘进工作面风电闭锁不齐全(未闭锁链板机电源);部分入井人员未随身携带自救器,责令改正。北辰煤矿(3月22日): 1033工作面支护质量差、工作面行人不畅通,责令立即撤出工作面中部作业人员,制定安全措施进行整改。
新杨煤矿(3月16日): 5煤主运下山局部通风机风电闭锁开关失爆;308工作面两巷安全出口高度不足1.6m,责令改正。
新蔡煤矿(3月11日):部分入井人员未随身携带自救器,责令改正。
吉山煤矿(3月10日):61采区轨道下山第二绞车信号电源未使用综合保护装置,而使用干式变压器;61采区轨道下山第一部、第二部绞车钢丝绳变形严重,且第二部绞车制动闸不可靠,责令改正。混合井提升速度为5.2m/s,未安设防撞梁及托罐装置,限2004年6月10前改正。
北杨煤矿(3月10日):511石门下山无跑车防护装置;514机巷上山局部通风机和514探煤巷局部通风机均同时向两个作业地点供风,责令改正。
洪杨煤矿(3月9日):518轨道巷(下山)挡车栏生根不牢,责令改正。
新混合井绕道回风串518西翼轨道巷及518轨道下山,518西翼轨道巷迎头空顶作业,责令518西翼轨道巷立即停止作业。
新混合井绕道迎头空顶12m,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广安煤矿(3月3日):入井人员未随身携带自救器,责令改正。
东翼运输巷迎头空顶作业且防尘设施不健全,东翼回风巷无综合防尘设施,责令东翼回风巷、运输巷立即停止作业。
吉山煤矿(3月2日):入井人员未随身携带自救器,责令改正。
6301轨道斜巷下口未设打点硐室,未安设信号装置,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赵楼煤矿(3月2日):主下山、-210m轨道下山下口保险档均未常闭,责令改正。
淮北办事处三月份发出监察建议书5份
淮北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进一步落实国办58号文,对日常监察中发现的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和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皖北煤电公司发出“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建议书”(以下称建议书),以督促企业积极整改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2004年3月份,共发出建议书5份。1、针对“萧县白土镇境内2002年已关闭的泰屏煤矿井田范围内有两处非法小井”的问题,2004年3月3日向萧县人民政府发出2004年第10号建议书;
2、针对朔里煤矿538工作面上隅角瓦斯超限、轨道巷三处挡风墙未检查瓦斯,部分管理干部、流动电钳工下井未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西三采区部分作业人员未随身携带自救器,副井下口打点硐室内使用普通家用电热油汀取暖等问题,2004年3月4日向淮北矿业集团公司发出2004年第11号建议书;3、针对童亭煤矿陈楼块段副井提升系统未安设防坠器,提升绞车钢丝绳在滚筒上缠绕2层钢丝绳与提升容器未采用楔形联接,绞车无动力制动装置,且未执行严禁升降人员的监察指令等问题,2004年3月5日向淮北矿业集团公司发出2004年第12号建议书;4、针对孟庄煤矿Ⅳ313机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瓦斯时常超限,Ⅲ315工作面风巷距上出口长约12m巷道上帮距帮150mm、顶450mm的范围内瓦斯超限;矿井KJ101安全监控系统老化,管理维护人员少,运行记录不齐全,测点瓦斯超限信息汇报处理记录不齐全等问题,2004年3月11日向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发出2004年第13号建议书。5、针对萧县庄里二矿南井-40m提升下山上口车场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2004年3月18日15:05分,该车场发生了1名工人摘矿车钩头时被矿车挤伤致死的事故,2004年3月19日向萧县人民政府发出2004年第14号建议书。
【监察动态】
淮北办事处与淮矿集团第二季度安全联席会议内容摘要 按今年年初制定的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联席会制度,淮北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与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第二季度安全联席会于2004年4月5日在淮北矿业集团公司召开。会上,淮北矿业集团公司安监部门负责人通报了近期集团公司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些做法、公司安全生产动态、存在的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和下一阶段安全工作的打算。淮北办事处以书面形式通报了一季度淮北矿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淮北办事处安全监察行政执法情况,并就 “一通三防”、顶板管理、新建和改扩建工程“三同时”、执行防止周边小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措施、安全隐患整改及反馈、煤矿承包工程队伍资质和安全管理、新工人和调换工种人员的岗前培训等方面向集团公司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淮北办事处与淮北市煤炭局共商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计划 2004年4月14日,淮北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与淮北市煤炭局在窦庄煤矿召开了淮北市地方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会议。会议确定了淮北市地方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计划,要选树两个标杆矿,抓好三个示范矿,以此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尽快实现辖区煤矿安全质量全面达标。
【企业安全动态】
编者按: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祁南煤矿结合实际,改变单一的由产量多少决定工资多少的计件工资制,制定并实施了《安全质量结构工资实施办法》,将员工工资的多少与产量高低、安全效果好坏、安全质量优劣挂钩,促使职工在注重产量的同时,也时刻不能忽视安全和质量。这是建立职工安全自我约束机制的有益探索,对加强煤矿安全工作具有较好的推动作用。现将“ 实施办法”全文刊载,供广大煤矿企业参考、借鉴。
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祁南煤矿安全质量结构工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夯实安全基础,推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质量管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搞好安全、质量工作的积极性,形成抓安全、创样板、争一流的安全生产良好局面,改变单一的计件工资分配制度,实现安全生产多元化分配,特制定本办法:一、成立安全结构工资考核领导小组
组 长:(矿长、党委书记)
副组长:(安监处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等)
成 员:(副总工程师、安监处及职能科室人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安监处长兼任,办公室设在安监处综合科。
领导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考核工作,汇总各种资料。
二、安全质量结构工资的比例构成
1、工人实行“6.2.2”安全质量结构工资制,即生产任务占工资总额的60%、质量占工资总额的20%、安全效果占工资总额的20%。
2、管技人员实行“4.3.3”安全结构工资制,即生产任务占工资总额的40%、质量占工资总额的30%、安全效果占工资总额的30%。
三、安全质量结构工资考核办法
(一)安全结构工资生产任务部分考核办法
工资总额由工资科根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按矿工资定额有关规定核算。安全结构工资生产任务部分由工资科进行考核。
(二)安全质量结构工资质量部分考核办法
安全结构工资质量部分分工程质量和工作质量两个部分进行检查考核。
1、工程质量检查考核办法:
(1)工程质量由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负责考核,考核结果经安监处长审核,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同意后,报矿工资科。
(2)工程质量检查办法,按祁南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细则执行。
2、工作质量检查办法。每月采取问卷和现场考核,矿领导评议等办法进行。
3、工程质量奖罚办法
(1)全月三旬检查工程质量达矿规定要求(矿每月根据实际计划会一同下达质量等级要求),该头面或单位(采掘按头、面,其它按专业)安全质量结构工资质量部分按100%考核。(2)全月检查工程质量有一次达不到矿要求,扣该头面或单位(采掘按头、面,其它按专业)安全质量部分的10%。
(3)全月三旬检查工程质量出现一次不合格品,或专业检查达三级及以下扣该头面或单位(采掘按头、面,其它按专业)安全质量结构工资质量部分的50%。
(4)集团公司质量标准化检查,所查头面或其它作业场所,因本单位原因出现不合格或停头,影响矿井达标的,扣该头面或单位(采掘按头、面,其它按专业)安全质量结构工资质量部分的100%。4、工作质量奖罚办法。月度工作质量考核不合格的,扣当安全结构工资质量部分的20%。
(三)、安全质量结构工资安全部分考核办法
1、安全质量结构工资安全部分由安监处负责考核,考核结果经安监处长审核后,报矿安全质量结构工资考核办公室。
2、考核办法
(1)发生死亡事故扣除单位当月全部安全结构工资安全部分的100%。
(2)严重重伤扣除单位当月安全结构工资安全部分的30%,一般重伤扣除单位当月安全结构工资安全部分的15%;累计计算。
(3)重大非人身事故,视情节扣15%-30%。
(4)各单位月度轻伤控制1人次,增加1人次的,炮采、炮掘扣安全结构工资安全部分的8%,综采、综掘、修护、采煤预备区、综采预备区、机运通保防突等单位扣安全质量结构工资安全部分的10%;增加2人次的,炮采、炮掘扣安全结构工资安全部分的25%,综采、综掘、修护、采煤预备区、综采预备区、机运通保防突等单位扣安全质量结构工资安全部分的30%;增加3人次及以上的扣除全部安全结构工资安全部分的100%;地面单位出现1人次轻伤扣单位安全质量结构工资安全部分的50%。(5)严重“三违”人员、事故主要责任者扣除个人当月安全结构工资安全部分。
四、其它
1、各职能单位负责考核人员,要认真负责,做到准确、公平、公正。否则,一次罚款100元。
2、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以集团公司检查评定等级为依据;达标按100%考核,不达标扣除当季单位全体人员安全质量结构工资质量部分的100%。
3、本实施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安全质量结构领导小组。
|